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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交易的任何一个步骤均会留下痕迹,违法者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无可避免的将自身暴露于网络。

因此,决断不需要民主也不需要规范的约束,自由主义和规范主义的宪法观损害了决断,会断送国家的统一性存在。除此之外,1799年,拿破仑帝国时期的共和八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都涉及了关于元老院(参议院)的规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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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解释宪法,都注定将获得最终的决定权。因此,宪法需要守护者,离开守护者的宪法是不可想象的。鉴于以上观点,法院(普通法院系统和宪法法院)担当宪法守护者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这就需要考虑其他的方案。(二)宪法守护者的历史形态 宪法守护者并不是现代宪法才有的现象,在古典时期的希腊和罗马时期,宪法守护者已经出现。这样的话,就可以清晰地理解作为主体的宪法与作为客体的宪法守护者之间的价值关系。

例如,德国《魏玛宪法》第19条规定的国事法院(联邦高等法院)[10],《基本法》中的宪法法院[11],奥地利宪法第六章第二节中宪法法院,《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七章的宪法委员会,《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六章的宪法法院,《日本国宪法》第81条的最高法院[1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因此,中国宪法守护者是一种立法机关模式的。据此,法院指出,被告认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实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指正。

就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而言,我国行政法学界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但合理性审查非常有限。5 这与日常用语中的指正大致相同。在这里,行政机关不是未告知,而是因认识错误告知的行政机关不准确、不正确。前引傅文荣与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对这种程序瑕疵,仅予以指正不妥。

法院认为,被告未出具扣押物品清单,确有不当之处,但被告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可以证明扣押物品真实存在,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不产生影响,遂予以指正。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正确性,对此瑕疵本院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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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叶红云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19]中,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已被征收和拆除的住宅登记,被告决定不予登记。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向被告请示,被告《批复》同意撤销该宗土地登记证书。在吴丽娟与淳安县公安局、淳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66]中,法院就两处程序裁量不当予以指正:其一,法院认为:被告在调查程序中,不顾原告吴丽娟受伤住院的事实,将其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询问,并将传唤时间延长,有违人权尊重和保障原则,应予指正。不过,法院认为,本案公开义务机关为该信息的制作机关,被告并不具有公开该文件的法定义务,不管其是否保存该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妥,[21]遂予以指正。

平等原则要求,相同的要同等对待,不同的要区别对待。(一)指正与轻微程序违法之确认应恪守的边界 基于法院指正的情形与确认违法的情形存在交叠之处的现实,欲划清指正与确认违法之间的界限,只能按照前文辩护的思路,在对程序问题分类的基础上,确定撤销和确认违法的程序问题情形,从而为指正剥离出存在的余地。本案法院认为:颍上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对该车驾驶员及车上乘客问话时,存在询问时间重叠、询问人员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该情况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对此,法院指出,被告未及时予以答复,程序上存在瑕疵,本院予以指正。

[42] (五)对未就中间程序性决定出具或送达法律文书的指正 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作出一些程序性行为,却不出具或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是被法院指正的又一种常见情形。再如梁广昌不服巨野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项目行政核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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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方面的案件如唐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第三,被指正的程序瑕疵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大多属于义务性程序,与正当程序原则有一定关联性。

法院认为,被告不予受理决定结论正确,但该理由说明不尽明确、充分,遂予以指正。后来在《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5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29条和《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第29条也做了规定。注释: * 杨登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40]但一直未将此情况向韩雪、韩红侠说明,显属不当,予以指正。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例如,在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79]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指正的法理依据或正当性阐述不够,对指正与其他矫正方法——特别是与轻微程序违法的确认——之间的界限划分不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不过,非关键性事实认定错误与技术性错误也不属于实体违法的范畴,很大程度上与程序瑕疵有着相关性或者相似性。本案法院认为:《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村民建房规划申请不予批准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同样的期限,以指正在中国知网之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在标题和关键词中有包含指正一词的论文,但没有一篇是研究这一问题的。相关案例,如前述阮晓宇与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和李源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案,均判决于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70]但相关判决仅指出,该程序瑕疵尚不足以导致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后果从而予以指正,但没有指出,该程序瑕疵尚不足以导致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从而予以指正。

四、对程序瑕疵予以指正的几点辩护 若暂且不论指正所存在的问题,单就其积极方面看,指正作为程序瑕疵的一种矫正手段还是具有正当性。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在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案中,法院认为:此外,行政机关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例如,在胡云康与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2]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一份《批复》。82 Cf. Robert 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 A Plea for ‘Process Values, in his The Jurisprudence of Laws Form and Substance, Ashgate Press 2000, p. 103ff. 转引自前引81,雷磊文,第324页。

被告虽称其在收到原告申请后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材料,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不过,在前引张志军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中,将《登记回执》与告知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如果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到作出公开决定之间的时间不长,即便有所不妥,但尚未损及程序正义,予以指正还是可以的。

[93]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程序合理性审查也应当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综上,被告利辛县政府的颁证程序存在轻微违法。

在马松良与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养老金缴纳案[52]中,法院认为,被告就补缴养老金事宜对原告所做答复并无不当,但其2015年5月8日作出的答复,直至2015年8月10日才送达给原告,系瑕疵,本院予以指正。这是因为,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程序,如告知、听证、回避、说明理由、公开、送达、救济权利告示等,都是系列程序的组合,包含诸多辅助性程序或者程序组成要素。但在本案中,婺城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未给予原告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机会,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也可能会影响原告的实体权益。遂判决确认被告的答复违法。

第二,考虑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始于2000年,且绝大多数裁判文书是2013年后制作公布的,指正的使用频率已是非常可观。鉴于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部分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公告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且江干区人民政府审查公告行为不影响原告对强制拆除行为另行寻求救济,故本院对该不当予以指正。

有些程序瑕疵虽然会对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带来一定影响,在一些案例中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影响,但利害关系人对该程序瑕疵带来的不同结果表示认可或者没有异议,如果采取其他矫正方式反而不利于利害关系人之权益保障的,法院会以原告对程序瑕疵之认可或谅解为由予以指正。[17]法院认为,被告引用法律时仅笼统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存在不当。

但该征收土地通告未将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予以公告,内容不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在刘红梅与重庆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案[55]中,被告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委托北部新区公安分局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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